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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打了孕婦怎麼辦?

中國刑法打了孕婦怎麼辦?

我國的《刑法》規定的內容是為了對違反刑法規定的人進行相應的刑罰處罰,這是有效的預防犯罪的措施,法院可以以此為依據進行刑事案件的處理,每種刑事案件依據罪名的不同都有相應的懲罰措施,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解答中國刑法打了孕婦怎麼辦。

一、中國刑法打了孕婦怎麼辦

報警後,公安機關會根據傷情決定是否做鑑定,根據鑑定結果做出不同處理:

1、輕微傷,做出治安處罰;

2、輕傷或重傷要最具打人者的刑事責任。以上不管何種傷情,都可以要求民事賠償:具體包括醫藥費、誤工費、交通費、傷殘補償(若致殘)和精神損失費等。若追究其刑事責任,可以提起附帶民事的訴訟。

二、對“孕婦”的刑事法解讀

1、孕婦,顧名思義,即所謂懷孕的婦女,似無進一步解釋的必要。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對孕婦的規定,在法條中使用的就是“懷孕的婦女”等類似表述,此即為明證。然則,進一步研究就會發現,事實遠非如此簡單明瞭,尤其是在針對“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的理解上,存在較多爭議。

2、從一系列的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對孕婦的理解,已遠遠超出其通常意義的範圍。以我國《刑法》第49條的規定為例,若嚴格遵守其字面含義,不適用死刑的婦女僅限於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即從法院受理刑事案件之日起,至法院作出最終裁判(含審判監督、死刑複核程序中的裁判)之日止,處於懷孕之中的婦女。然而,經由種種司法解釋,審判前已經人工流產、自然流產的“曾經的孕婦”也被解釋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並且,從《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定來看,在死刑執行過程中發現罪犯正在懷孕的,亦不適用死刑。

3、這裏所説的發現“正在懷孕”,通常是指審判時已懷孕,因為種種原因,在審判時未能發現的情形,這仍在《刑法》第49條的調整範圍內。然而,我們不能排除如下這種特殊情形:在審判時尚未懷孕,但在死刑交付過程中懷上身孕的。雖然這種情況通常難以發生,但無法排除理論上的可能,例如,被監管場所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男性強姦而懷孕;或者為活命而有意勾引男性,乘機懷上胎兒的;或者通過賄賂等手段,獲得與丈夫同房的機會,並懷上胎兒;甚或人工授精;等等。尤其是在死緩執行期間,2年的緩刑考驗期給女犯懷孕提供了足夠的時間、空間與可能。顯然,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懷孕,已無法解釋為“審判的時候懷孕”。

綜上所述就是小編對中國刑法打了孕婦怎麼辦問題的解答,孕婦是刑法中規定的一類特殊的羣體,孕婦在觸犯刑事案件後的量刑情節會有所改變,這是因為孕婦特有的身份問題造成的,孕婦是法律明確規定不能判決死刑的一類人,但是孕婦作為受害人時,作案人則會按照一般刑事案件進行處罰。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刑法 孕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