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罪和新罪區別有哪些?
一、漏罪和新罪區別有哪些?
漏罪是在法院審理之前就已經犯罪,但是法院審理的時候沒有被偵破,沒有被發現,在服刑階段發現之前還有觸犯的罪名沒有經過法院審理。而對於新罪是在服刑期間重新犯罪。
二、漏罪的相關條款?
對有漏罪的犯罪分子的數罪併罰,應當按照刑罰的規定確定,即,首先對漏罪進行判決,確定漏罪的執行刑期,再與前罪判決的執行刑期合併計算總和刑期,決定數罪併罰的執行刑期,最後減去前罪已執行完的刑罰,剩下的就是犯罪分子還應當執行的刑期。
如犯罪分子因搶劫被判有期徒刑九年,刑期執行三年後,又發現有故意傷害罪被有期徒刑五年,兩罪總合刑期為十四年,決定執行十二年,在後罪判決前犯罪分子前罪已服刑三年,在決定十二年的執行期限中減去三年,犯罪分子最後還將執行刑罰九年。
對漏罪的數罪併罰,執行“先並後減”原則。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刑法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漏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期。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三、新罪的相關條款?
對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又犯新罪的,應當執行數罪併罰。
刑法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的刑罰,依照本法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對犯新罪的犯罪分子的數罪併罰,是採用把前罪未執行完畢的刑罰與後罪的刑罰合併決定執行刑期,已執行的刑期不計算在新決定執行的刑期之內,即執行“先減後並”,這與有漏罪的數罪併罰的計算方法不同,這樣計算犯罪分子執行刑罰的最高期限有可能超過二十年,這是因為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説明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大,應當給予重處。如犯搶劫罪被判十一年,執行三年後又犯故意致人重傷罪被判十三年,對該犯的數罪併罰適用“先減後並”,即11年-3年 14年=22年,依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年的規定,決定執行二十年,但罪犯在監獄已執行了三年,其實已服刑期已達二十三年。
綜合上面所説的,漏罪和新罪兩種的區別一般就在於一個是屬於刑期中產生的罪行;一個是屬於刑期之後所犯的罪行,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辦理,不同的罪行所判決的條款就會不一樣,最重要的是要讓違法者受到應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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