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罪既遂是怎麼處罰的?
一、 一般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罪既遂是怎麼處罰的?
一般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罪既遂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四百零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主觀方面是過失。如果行為人是與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合夥詐騙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則是詐騙的共同犯罪而不再是本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秩序和經濟利益。
二、本罪的立案標準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一百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一千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詐騙”,是指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犯罪,不以對方當事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犯罪作為立案追訴的前提。
對於本罪的認定,一般是屬於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由於不負責任,或者履行職責時存在徇私舞弊等嚴重的違法行為而造成的,涉及到失職的行為是需要由法院根據實際來進行調查認定的,如果是屬於故意行為,那麼不能以本罪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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