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撤銷緩刑條件情形有哪些?
關於撤銷緩刑,是指不再適用緩刑,對緩刑犯執行原判刑罰或者重新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根據《刑法》第77條的規定,撤銷緩刑和緩刑撤銷後對犯罪分子的處理有以下兩種情況:
1.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這種情況下,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刑法對新犯的罪和新發現的罪並沒有特別規定,應當理解為無論新犯的罪和新發現的罪是什麼性質的犯罪,罪行是輕是重,也無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都應當撤銷緩刑,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和方法處理。當然,新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能再適用緩刑。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的規定,情節嚴重,但尚未構成犯罪的,也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這一規定是為了解決實踐中對那些“大法不犯、小法不斷”的緩刑犯收監執行原判刑罰的法律依據,促使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遵紀守法、有效地接受改造。
二、緩刑和死緩的區別
1、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為條件。
2、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緩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3、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4、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為:在死緩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死緩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違法犯罪的行為實施嚴厲的打擊,如果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不小心做了違法犯罪的行為,我們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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