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誘騙少女罪?
一、什麼叫誘騙少女罪
我國刑法中並未規定誘騙罪,誘騙行為可能構成的犯罪有詐騙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拐騙兒童罪,引誘他人吸毒罪,引誘賣淫罪、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等等。誘騙中的“誘”和“騙”在刑法上是兩種行為。“誘”的意思為誘惑,此時被害人自願,且瞭解真實的客觀情況,如引誘他人吸毒,被引誘的人產生吸毒的慾望後,在自願且明知的情況下吸食毒品;“騙”的意思為詐騙,此時被害人雖也是自願,但不瞭解真實的客觀情況。
二、誘騙少女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
拐騙兒童罪:1、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2、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離開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致使他們的父母或者監護人不能繼續對該未成年人行使監護權。拐賣兒童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拐賣兒童罪:根據《刑法》第262條的規定,拐騙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拐騙行為,將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帶走,從而使該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立案追究。
三、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兒童。“少女”一般指14週歲以下的人。
(二)客觀要件
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引誘、販賣兒童的行為。所謂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兒童脱離家庭或監護人併為自己所控制的行為。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有的是以幫助照看為名將兒童從監護人手中騙走;有的則是以幫助引路、給零食等方法,將兒童拐走。所謂販賣,是指行為人將買來的被拐的兒童再出賣給第二人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以拐賣婦女、兒童罪為例,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至於是否賣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並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例如,是為了姦淫、收養、奴役、強迫賣淫等目的,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不構成本罪。但實踐中有的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是為了與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關係,並不是為出賣,而收買後,由於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為人又將收買的婦女、兒童賣給他人,應以本罪處罰。實踐中,拐賣婦女、兒童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絕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如出於報復他人動機而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如果僅強調以營利為日的,就會漏掉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此類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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