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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數罪併罰不超過多少年?

一、有期徒刑數罪併罰不超過多少年?

有期徒刑數罪併罰不超過多少年?

不超過多少年就要看實際情況,一個是數罪併罰總和刑期超過三十五年的,不得超過二十五年,雖一個zhi是被判處死緩,緩期滿後,沒有故意犯罪的,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不得少於二十五年,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最多不能超過25年。

二、數罪併罰有哪些原則?

(1)並罰原則,亦稱相加原則、累加原則或合併原則等,是指將一人所犯數罪分別宣告的各罪刑罰絕對相加、合併執行的合併處罰規則。

(2)吸收原則,是指對一人所犯數罪採用重罪吸收輕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輕罪刑的合併處罰規則。換言之,它是由一人所犯數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吸收其它較輕的罪,或者由最重宣告刑吸收其它較輕的宣告刑,僅以最重罪的宣告刑或者已宣告的最重刑罰作為執行刑罰的合併處罰規則。

(3)限制加重原則,亦稱限制併科原則,是指以一人所犯數罪中應當判處或已判處的最重刑罰為基礎,再在一定限度之內對其予以加重作為執行刑罰的合併處罰規則。

(4)折衷原則,亦稱混合原則,是指對一人所犯數罪的合併處罰不單純採用併科原則、吸收原則或限制加重原則,而是根據法定的刑罰性質及特點兼採併科原則、吸收原則或限制加重原則,以分別適用於不同刑種和宣告刑結構的合併處罰規則。

綜合上面所説的,有期徒刑中如果遇到在兩個罪名以上的,一般就會按數罪併罰來進行處理,從而就會先由執法人員對刑事的總期進行計算,從而再來算出具體的判刑年限,所以,不同的案件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所存在的刑期也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