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銷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傾銷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或公平價值的價格銷售;
(2)這種低價銷售的行為給進口國產業造成損害,包括實質性損害、實質性威脅和實質性阻礙;
(3)損害是由低價銷售造成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傾銷的特徵有哪些?
1、傾銷是一種人為的低價銷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據不同的市場,以低於有關商品在出口國的市場價格對同一商品進行差價銷售。
2、傾銷的動機和目的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銷售過剩產品,有的是為了爭奪國外市場,擴大出口,但只要對進口國某一工業的建立和發展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威脅或實質性阻礙,就會招致反傾銷措施的懲罰。
3、傾銷是一種不公平競爭行為。在政府獎勵出口的政策下,生產者為獲得政府出口補貼,往往以低廉價格銷售產品;同時,生產者將產品以傾銷的價格在國外市場銷售,從而獲得在另一國市場的競爭優勢並進而消滅競爭對手,再提高價格以獲取壟斷高額利潤。
4、傾銷的結果往往給進口方的經濟或生產者的利益造成損害,特別是掠奪性傾銷擾亂了進口方的市場經濟秩序,給進口方經濟帶來毀滅性打擊。
三、低價傾銷行為例外情形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價格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為排擠競爭對手或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因特殊原因而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商品,則不構成低價傾銷行為。
對此,《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列舉了四種除外情況: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規範之中明確規定了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或者是以獨佔市場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而傾銷就是一種以低於正常價值銷售產品的行為,故此傾銷是一種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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