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構成條件是什麼?
從信用卡傳入我國後,其發展速度十分迅猛,由此引發的信用卡詐騙犯罪也比較多,給不少人帶來了經濟損失。和任何刑事犯罪一樣,信用卡詐騙也有構成要件,只有符合了這些條件,公安機關才能立案,法院依法展開審理。那麼,信用卡詐騙構成條件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做個大致瞭解。
一、信用卡詐騙構成條件是什麼?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二、信用卡詐騙的表現行為有哪些?
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行為:
1、偽造信用卡
所謂偽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製造出來的信用卡。所謂使用,是指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利用偽造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包括用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支取現金,以及用偽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種服務等。
2、冒用他人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根據我國有關信用卡的規定,信用卡均限於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這也是各國普遍遵循的一項原則。但是,如果信用卡與身份證合放在一起而同時丟失,則可能給拾得者或竊得者創造冒用的機會。
3、惡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銀行設立賬户的客户在賬户上已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經過銀行批准,允許客户以超過其賬上資金的額度支用款項的行為。透支實質上是銀行借錢給客户。所謂惡意透支,根據《刑法》第196條第二款的規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綜上所述,犯罪的構成,體現在主體、主觀和客觀方面等,像信用卡詐騙,主體是一般主體,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秩序,具體客觀表現是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主觀上是故意為之。只有符合了這些信用卡詐騙構成條件,檢察院才能以此罪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法院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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