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拒收原因是什麼
一、拘留所拒收原因是什麼
一般情況下被拘留所拒收的人是患有嚴重疾病、精神病、急性傳染病或者是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拘留所不予收拘,需要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處理並通知拘留所。
二、什麼情況下不予收拘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一) 不滿16週歲或者已滿70週歲的;
(二) 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 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四) 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 不宜適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後發現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出具建議另行處理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處理並通知拘留所。
三、家人可以去探望被拘留的人嗎
不一定。如果是治安行政拘留,可以探望。
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已經作出並執行的,家屬可以憑藉合法身份證明去進行探視,不需要提前申請。不是家屬和朋友的憑藉有效的身份證明也可以探視。根據《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如果是刑事拘留,家人不可以探望。刑事拘留期間是不允許家屬探視的,只有辯護律師才可能會見。
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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