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界碑、界樁罪的犯罪構成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邊境界碑、界樁的政黨管理活動,犯罪對象是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即指國家設置的界定我國領土疆界的標誌物。只有破壞這種標誌物才構成本罪。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界碑、界樁是在我國與鄰國接壤地區設置的用以劃分兩國疆界線的標誌物。它涉及到兩國領土範圍的問題,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和破壞,否則,就有可能引起兩國間的領土糾紛,給國家和人民在政治上造成重大損失,這一點是本罪與一般破壞公私財物罪的主要區別。
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國家邊境界碑、界樁的行為。這裏,所謂“破壞行為”,主要是指搗毀、盜竊、拆除、損壞、掩埋、移動位置,等等。不論採取什麼方法,只要使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失去了原有的作用,都應視作破壞行為。本罪的行為對象必須是國家國境的界碑、界樁。國家邊境上的界碑、界樁,是標誌國家領土範圍的標記,它既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是根據條約規定埋設的,還可以是按照歷史形成的管轄範圍埋設的。至於界碑、界樁的具體形式如木樁、鐵樁、石碑,等等,均在所不問。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界碑、界樁而故意加以破壞。至於犯罪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如有的是為了貪財,有的是為了泄憤,有的是為了報復私仇進行栽贓陷害等,不同的動機對成立本罪不發生影響,但是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過失破壞國家邊境界樁、界碑的,不能構成本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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