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和非法集資的定義有關係嗎?
傳銷和非法集資的定義有關係嗎?
二者的定義是有關聯的。傳銷是指組織者發展人員,通過發展人員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獲得財富的違法行為。傳銷的本質是“龐氏騙局”,即以後來者的錢發前面人的收益。
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1、有很多傳銷是以傳銷形式進行的非法集資,而非法集資則是這類傳銷的隱形目的,可怕的是,目前二者正呈現一種融合性的趨勢,對社會的危害也成幾何倍數增加。當然,傳銷和非法集資都具有各自的特點,傳統傳銷實施精神控制和人身控制,而單就非法集資來講並不涉及明顯的人身控制和精神控制。此外,一部分傳銷是專門拉人頭的,這是一種非常常見的傳銷形式,非法集資則沒有。
2、有些傳銷組織會以這種簡單的區別作為藉口來開脱自己,進而混淆概念,擾亂視聽。在此筆者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隨着時代的變遷,傳銷活動早已不是大眾所熟知的那種傳統形式,它像病毒一樣,會產生新的變種。其中與非法集資最為緊密的,非金融傳銷莫屬,以私募股權、投資入股、發展渠道商、紅包互贈等為名義的金融傳銷往往夾雜着涉眾型非法集資,甚至包括愛心互助等小金額金融投資遊戲等。
3、傳銷有自己的一些顯著特點,最大的一個就是它的組織結構是金字塔型的,非法集資雖然也有這種特徵,但是不明顯。有的時候非法集資就是都是層面狀的。另外傳銷它是有精神控制和人身控制。而非法集資來講,沒有很明顯的人身控制和精神控制。
哪些行為構成組織傳銷罪
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通過以下行為來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管理秩序的,構成組織傳銷罪: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不僅是在定義上,在現實案件當中,有些時候,傳銷和非法集資也會有所交集。例如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通過自己的體系優勢來憑藉個證券和債權形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以上兩種經濟犯罪形勢都是不利於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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