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既遂的量刑是什麼?
一、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既遂的量刑是什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屬於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製品的;
(三)屬於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四)嬰幼兒食品中生長髮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2、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一)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3、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於嬰幼兒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4、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後果特別嚴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後果。
二、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主體構成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150條之規定,單位也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在當代的社會,安全標準是非常重要的,不管是普通的產品質量安全還是食品,都必須要嚴格的予以把關,如果是食品的話,因為直接接觸到人體,所以更需要格外的加強注意,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將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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