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追究誰的責任?
近年來,在公安機關查獲的集資詐騙、網絡詐騙案件中,很多都是單位名義組織犯罪的,這種犯罪涉及受害人眾多,社會危害性質嚴重。公安機關會對單位查封,並處罰罰金,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那麼,單位犯罪追究誰的責任?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單位犯罪追究誰的責任?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就是對單位犯罪負有直接責任的單位領導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是明知所實施的行為是單位犯罪仍積極實施的單位內部非領導成員。對於二者的處罰應根據其在單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節,分別處以相應的刑罰。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區分主從犯,但一般不做區分。具體案件中可以分清主從犯,且不分清將造成罪刑不相適應的,應當區分主從犯。對於主從犯的區分,可以從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進行判斷。主觀上考察犯意,客觀上考察犯罪實施和犯罪結果。
二、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單位犯罪與共同犯罪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時間
產生犯意的時間不完全相同。單位犯罪中,犯意只能產生於犯罪行為實施以前。這是因為,單位犯罪總是在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單位負責人決定之後才去實施,因而必然是在犯意產生之後才去實施。共同犯罪中,犯意產生的時間是較為隨意的,既可以是在實施犯罪以前,也可以在實施犯罪過程中。
2、種類
犯意的種類不同。單位犯罪中的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共同犯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既可以都表現為直接故意,也可以有的表現為直接故意,有的表現為間接故意,還可以都表現為間接故意。
3、主體
承載犯意的最終主體不同。單位犯罪中,除了存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犯意外,還存在一個單位犯意,並且最終是以單位整體犯意來追究的,即在單位犯罪中,犯罪活動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個人意志要通過單位的意志表現出來。共同犯罪中,除了各個共同犯罪人的犯意外,不存在其他犯意,犯罪活動一般就是以犯罪分子的名義實施的,不存在以另一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的情況,即使是以另一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的,也不能代表該單位的意志。這是區分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一個重要標準。
現在,大家應該知道了單位犯罪追究誰的責任,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單位犯罪實行雙罰制,法院會對單位處罰金,並追究直接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單位其它人員參與犯罪,會被認定為從犯,也要承擔刑事責任。這裏需要注意,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儘管意思接近,但是兩者是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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