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犯罪自首處罰原則是什麼?
一、對犯罪自首處罰原則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1、要考慮法定的從重、從輕情節。具有法定從重情節,特別是具有法定應當從重情節的,一般應當從重處罰,可不考慮自首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具有法定從輕情節,如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防衞過當犯、未成年人犯、犯罪中止等,應當將自首情節與其他法定從輕情節綜合考慮,確定具體的刑罰。
2、從犯罪的輕重考慮。一般來講,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犯罪較重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罪行特別嚴重、犯罪手段極為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民憤極大或犯罪之前,即預謀犯罪後投案,鑽法律的空子的,可不從輕處罰。
3、從自首者的人身危險性考慮。自首者人身危險性大的,如慣犯、累犯、再犯等犯罪惡習很深者可以不從輕,或從輕幅度小一些;對於人身危險性小的偶犯、初犯等,則可以從輕,且幅度可適當大一些。因而,相同的自首情節,可能會因自首者的人身危害性不同而受到不同的處罰。
二、如何認定自首情節?
1、犯罪分子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是自首的本質特徵。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須是自己實施並由自己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時,不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須揭發同案犯的罪行。否則,不構成自首。
2、犯罪人願意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追訴。犯罪人主動的聽候司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審判活動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現之一。如果投案後,又逃脱司法機關對他採取的強制措施;或僅以電信方式交待罪行,久不歸案的;或偷偷把贓物送到司法機關門口,不肯講明身份;這些明顯是不願接受國家的制裁的表現,不能以自首論,只能視為悔罪的一般表現。
綜上所述,嫌疑人在犯罪後主動投案自首,認罪認罰的,應當認定從輕處罰情節,法院在對其量刑處罰上是減輕或者從輕,對輕微犯罪分子可以免於刑事處罰。認定自首有嚴格條件,嫌疑人必須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是團伙犯罪,供述他人犯罪,不能認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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