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綁架罪既遂,怎麼處罰綁架罪
在犯罪形態當中主要區分了中止、未遂以及既遂,不同的犯罪形態下,對犯罪分子的處罰是不同的。但在此之前還需要先對犯罪形態作出認定,那麼大家知道該如何認定綁架罪既遂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如何認定綁架罪既遂
綁架罪的既遂,應以行為人是否將被害人劫持並實際控制為標準。即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綁架他人的行為,就構成綁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財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如果由於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時進行解救等客觀方面的原因,使綁架沒有得逞,因而未能實際控制被害人的,則構成綁架罪的未遂。
二、綁架罪如何進行懲處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機關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於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為。“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後,由於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為。
2、由於法律對綁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立法上採用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處死刑,因此,司法機關在適用時應當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嚴格掌握適用的條件。
綁架他人後,又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的,被綁架罪所包容,不單獨定罪。如實施強姦等行為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
通常我們説的犯綁架罪,其實就是指綁架罪既遂,如果是中止或未遂的話,那麼就會被説成是綁架罪中止或綁架罪未遂。大家要注意這點區分。《刑法》239條中具體對綁架罪既遂的量刑做出了規定,大家可以具體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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