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過失致人重傷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
身體權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其客體為身體即自然人的軀體,包括四肢、五官及毛髮、指甲等。假肢、假牙等已構成肢體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亦應屬於身體,但可以自由裝卸的則不屬於身體。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認定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需要注意兩點:
其一,構成過失重傷罪,法律不僅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他人實際的傷害結果,而且要求這種傷害達到重傷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如果過失致人輕傷,則不構成犯罪,行為人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也是本罪和故意傷害罪的重要區別之一。
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對重傷的認定,應當依照刑法第95條的規定,並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由法醫正確地加以鑑定。過失重傷罪的鑑定依據、鑑定程序、審查原則和認定標準同故意傷害罪中對重傷的鑑定是相同。
其二、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還要求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即行為人的行為直接地、必然地造成了這種重傷結果,行為人的行為是造成這一重傷結果的決定性的、根本的原因。如果重傷結果的產生,並不是由該行為人的行為所直接決定的,也就不能追究行為人過失重傷罪的刑事責任。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被害人重傷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被害人重傷的結果。
過失重傷罪的本質特徵在於:行為人既沒有殺人的故意,也沒有傷害的故意,只是出於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傷的結果,如果事實證明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引起的重傷結果的發生並沒有預見,而且根據實際情況也不可能預見,則屬於意外事件,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罪過,因而對重傷不負刑事責任。
過失致人重傷罪是過失犯罪,行為人對於傷害他人的結果不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而是由於疏忽大意或輕信能夠避免而致使他人重傷的結果發生。其中疏忽大意的過失重傷他人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的重傷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造成他人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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