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如何認定?
一、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如何認定?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認定就是在一審判決之前沒有歸還將會被認定為數額巨大,並且予以一定的處罰,《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因客觀原因在一審宣判前不能退還的。”對該解釋的理解及適用司法實踐中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分歧。
二、刑法第384條
(一)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進行非法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 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 挪用公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2)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三)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00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在我們國家的刑事法律條文當中,對一個罪名他是有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因為畢竟一個罪名成立的時候,可能犯罪人在從事該犯罪活動的時候,有着其他的犯罪行為,會導致它的產生後果非常的惡劣,所以會在不同的幅度範圍內進行調整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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