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會有案底嗎?
一、未成年犯罪會有案底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1、任何人犯罪都會有犯罪記錄。但為了照顧未成年的利益,保護其健康成長,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對於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予以封存,不對外查詢。
2、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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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犯罪如何判刑
人民法院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正確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規定,嚴肅執法,認真貫徹“寓教於審,懲教結合”的基本原則,審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對未成年人犯罪具體量刑時,不但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危害社會的程度,還要充分考慮其犯罪的動機、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況,以及犯罪後有無悔罪、一貫表現等情況,決定對其從輕還是減輕處罰,使判處的刑罰有利於未成年犯罪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
根據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解釋,對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時要注意以下情況:
1、對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的未成年犯,除依法判處無期徒刑以外的,一般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也不應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這是因為未成年人年齡小,政治權利的不少內容本來就無權行使,如選舉權、被選舉權等等。他們本身尚不是政治權利主體,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無實際意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應當”的含義是法定指令性,“減輕”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從輕”是在法定刑以內輕判。同時應注意到對未成年人罪犯不能適用死刑,包括不能適用死緩。
3、未成年人犯罪給被害人造成物質損失的,其附帶民事賠償責任由監護人承擔,未成年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由本人承擔,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賠償。單位承擔監護人的除外。對未成年人適用罰金或沒收財產是一種附加。根據罪責自負原則,一般應當由罪犯本人承擔。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4、對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較輕,悔罪表現好,並有犯罪預備、中止、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等情形或屬被脅迫、屬從犯,或有自首、立功表現的,一般應當免予刑事處罰。
5、大膽適用緩刑,減少關押,防止“近墨者黑”。對未成年犯應儘量在家庭、學校和社會上改造,對於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法定)的未成年罪犯,只要犯罪後有悔罪表現的,家庭有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能夠落實,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適用緩刑,以免造成勞改場所交叉感染。同時充分發揮家庭及社會教育、感化、挽救的作用,為未成年人創造良好的改造環境。
通過上文介紹,我們瞭解到目前在我國即使是未成年人犯罪也是會留下案底,但是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一般對其案底,也就是犯罪記錄會進行封存,也是不允許他人查詢的。當然,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而查詢之後也要給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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