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犯未遂和幫助未遂的區別是什麼?
一、幫助犯未遂和幫助未遂的區別是什麼?
幫助犯未遂和幫助未遂的區別具體如下:
1、幫助犯的未遂
幫助犯自身未達到既遂形態。根據共犯從屬性理論,幫助犯的形態從屬於實行犯,故幫助犯之所以未遂,是因為實行犯未遂。典型例子是:甲明知乙要去殺丙,遂給乙提供了100%的毒藥,但乙在投毒過程中,被丙發現進而倉皇逃走。本案中,由於實行犯乙未遂,故幫助犯甲也是未遂。
2、未遂的幫助犯
幫助犯所提供的幫助行為本身不可能達到既遂狀態,只能達到未遂的狀態。典型例子是:甲明知乙要去殺丙,遂給乙提供了50%的毒藥,乙雖然將毒藥投給丙,但丙服毒後並未死亡。本案中,甲提供50%的毒藥行為本身無論如何也不可能達到既遂的狀態,只能達到未遂的狀態,故屬於未遂的幫助犯。
簡言之,區分幫助犯的未遂與未遂的幫助犯的一個最直接的標準是:前者的幫助行為原本可以達到既遂的狀態,但由於實行犯未遂,故導致了幫助犯也未遂。而後者的幫助行為本身無論如何都不可能達到既遂的狀態,只能達到未遂的狀態。
二、未遂的幫助犯構成犯罪嗎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幫助犯在共同犯罪中是屬於從犯,如果犯罪未遂的,從犯可能會免於處罰。
《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幫助犯的未遂狀態是什麼
幫助未遂就是實行犯接受幫助以後,已着手實行犯罪,但因幫助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沒有完成犯罪。幫助犯的未遂成立要件有:
1、實行犯接受了幫助。
“接受幫助”,應作廣義理解,不僅接受了物質幫助與精神幫助,也包括如下兩種情況,一種是已有通謀,但尚未實施該幫助行為的情形,此種情形至少在強化被幫助者的犯意上有所幫助,應屬於廣義的接受了幫助。另一種是幫助者提供了幫助行為,但屬於無效幫助。
2、實行犯已着手實行犯罪
着手實行犯罪是區別犯罪預備與未遂的標準,不應混淆兩者的界限。另外,此處所指的犯罪是指沒有超出共同故意範圍內的犯罪,換言之。就是幫助者所幫助的犯罪,包括完全同一的犯罪,也包括部分重合的犯罪。
3、實行犯未得逞沒有完成犯罪
幫助犯是否完成犯罪,從屬於實行犯,實行犯未完成犯罪是幫助犯成立未遂的一個前提,同樣,此處所指犯罪是指幫助者所幫助的犯罪.
4、未完成的原因屬於幫助這意志以外的因素
既包括實行犯的意志外原因而形成實行犯未遂的情形,也包括實行犯的意志內的原因而形成實行犯中止的情形,只要出於幫助者意志外原因即可。
司法職員在審理有多個犯罪主體的犯罪未遂案件時,若是存在幫助犯的,在量刑之前,需要確定是幫助犯未遂還是幫助未遂,由於前者實施幫助行為之後,不管落實犯罪的主體是否存在差錯,都不會造成嚴重危害,故幫助犯未遂的刑事處罰較幫助未遂輕。
-
刑法關於未成年犯罪有什麼規定?
一、刑法關於未成年犯罪處罰有什麼規定?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
-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認定標準是什麼?主體資格適格;犯罪對象屬於本單位在履行職權或公共服務職能中依法收集的個人信息;客觀上實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為;違反國家規定;情節嚴重;行為人主觀上故意。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
罪刑法定原則體現在哪裏
罪刑法定,就是法院在判定一個人是否犯罪以及判處何種刑罰,必須依照法律的明確規定,不能隨意判案。具體説,只有法律將某一種行為明文規定為犯罪的,才能對這種行為定罪。判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罪,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的,不能任意...
-
我國刑法對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一、我國刑法對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我國《刑法》對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的處罰規定具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