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的條件是什麼?
一、構成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的條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戰時部隊兵員管理秩序。戰時嚴格部隊的兵員管理,是完成各項任務、奪取作戰勝利的需要。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情節嚴重的行為,違反國防法規定的公民應當支持國防建設的義務,嚴重妨害部隊兵員管理秩序,削弱部隊戰鬥力,危害國防利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逃離部隊的軍人故意提供隱蔽處所、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窩藏,在這裏是指幫助逃離部隊的軍人進行隱藏,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或處罰。其不僅包括提供場所讓其藏匿、隱藏,也包括為其指示地點幫助其隱藏,還包括為其提供財物資助以使其進一步逃跑或隱藏。其目的都是為了使逃離部隊的人逃避有關部門的追查、尋找,進而逃避有關制裁。
逃離部隊的軍人,是指現役軍人逃離部隊的行為已經觸犯刑律,足以構成犯罪,情節嚴重的情況。其既可以是逃離部隊構成犯罪的軍人,又可以是逃離部隊尚未構成逃離部隊罪亦沒有其他罪行的軍人。前者既包括逃離部隊構成逃離部隊罪的軍人,又包括逃離部隊犯有他罪的軍人。窩藏逃離部隊構成犯罪包括逃離部隊罪或者他罪的軍人,其又觸犯窩藏罪,對之應當按想象競合擇一重罪從重處罰。所謂逃離部隊的軍人,是指不經請假而擅自離開自己所在解放軍現役部隊、武裝警察部隊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部隊或民兵組織的軍人,雖經批准探親、休假、住院、出差、學習但逾期不歸的軍人,以及雖在休假、學習、出差期間而遇到國家發佈動員命令後不立即歸隊的軍人等。對擅離部隊或者逾假不歸的軍人,情節尚不嚴重,或者未造成任何危害後果的,儘管為其提供了隱蔽場所或資助少量錢物的,亦不應按犯罪論處。
窩藏逃離部隊的軍人必須發生在戰時,才可構成本罪。不在戰時而在平時,即使有窩藏行為,亦不能以本罪論處,但這不排除可以構成他罪如窩藏罪。何謂戰時,具體可參見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
以戰時窩藏逃離部隊的軍人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其罪。情節嚴重,是指資助部隊指揮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的人員,如機要、保密人員;資助人數多的;資助時間長,次數多,數額大,屢教不改的;提供虛假情況,或為逃兵通風報信,使其逃脱的;拒絕認錯,態度惡劣,且不改悔,以致貽誤尋找時機,導致逃兵被俘、死亡等嚴重後果的,等等。只有在戰時窩藏逃離部隊的軍人的才構成犯罪,平時不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如果不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以為是其他犯罪分子而予以包庇的,不構成本罪,應以包庇罪論處。如確屬不知情而對逃離部隊的軍人而予以收留、資助的不以本罪論。
二、量刑規定是什麼?
《刑法》第三百七十九條 戰時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暫時未曾逃離部隊軍人罪的構成要件,客觀方面侵害的是戰時部隊兵員的管理秩序,而且表現為對於逃離部隊的軍人,故意提供相應的隱蔽住所或者是,財物,對於這種行為要進行嚴厲的打擊,所以所進行的量刑標準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戰爭年代如果軍人逃離部隊,那麼會對整個作戰產生極大的危害,所以這種行為必須要受到一定的刑事處罰,同樣的對於上述逃離的軍人,如果進行包庇窩藏的話,那麼將會構成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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