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既遂法院會判多久?
一、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既遂法院會判多久?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既遂法院一般會判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具體的量刑情況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認定
1、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兩罪都有重大事故的發生,並且行為人對重大事故的發生都是一種過失的心理態度,但兩者有明顯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主管與直接管理勞動安全設施的人員,一般不包括普通職工;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較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範圍要廣,包括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的一般職工和在生產、作業中直接從事領導、指揮的人員。
(2)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對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的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是一種不作為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生產作業的領導、指揮人員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是作為形式的犯罪。
2、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
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兩罪均為過失犯罪,其最主要的區別在於:
(1)客觀方面,本罪必須具備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的行為,且這種事故隱患是不符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的規定造成的,而重大責任事故罪主要是企事業單位職工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
(2)本罪是單位犯罪,個人作為單位的負責者承擔責任;而重大責任事故罪是個人犯罪,由本人直接承擔責任。
3、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都是由於行為人未盡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而構成的犯罪。兩者主要有以下共同之處:
(1)在主觀上均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2)犯罪主體均為特殊主體,都要求具備法定身份;
(3)犯罪客觀方面都可以以不作為方式構成犯罪;
(4)兩罪的構成都要求法定危害結果的發生。
若是某項作業有安全風險,那麼負有防止安全事故發生的主管人員,是需要採取相應的措施來排除隱患的,若是採取的措施不到位,導致職員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之中發生了安全事故,那麼此類主管人員是有可能會受到刑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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