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移送的條件有哪些?
一、偷税罪移送的條件有哪些?
1、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税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偷税罪的構成
1、客體要件
逃税罪的客體是指逃税行為侵犯了我國的税收徵收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和過失。進行虛假納税申報行為是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進行的。不進行納税申報一般也是故意的行為,有時也存在過失的可能,對於確因疏忽而沒有納税申報,屬於漏税,依法補繳即可,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逃税罪的的主觀要件一般是故意。
三、偷税罪的認定
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金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1、教唆、幫助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實施逃税行為的,以逃税罪的共犯論處。納税機關的工作人員與納税人員或者扣繳義務人相勾結,共同實施逃税行為的,成立逃税罪的共犯;行為同時觸犯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的,屬於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
2、對本條第三款的處罰阻卻事由的理解:
(1)任何逃税案件必須經過税務機關處理。税務機關沒有處理或者不處理的,司法機關不得直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只要行為人補繳了應納税款和滯納金,不論税務機關是否給予行為人行政處罰,均不能再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
(3)只有當行為人超過了税務機關的規定期限而不接受處理的,司法機關才能追究行為人刑責。
(4)二次指因逃税受到行政處罰後又逃税而再次被給予行政處罰,才否定處罰阻卻事由的成立。
(5)關於處罰阻卻事由的規定,不適用於納税人繳納税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税款的行為,也不適用於扣繳義務人的逃税行為。
繳納税務是人民應盡的責任。當個人或者是企業在國家已經開出行政處罰之後還不進行繳納罰金和接受行政處罰的話,那麼就會接受刑事處罰。當刑事處罰的相關證據確定之後,那麼公安機關將會將犯罪嫌疑人移交至檢察院等候檢察院交予法院進行相關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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