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犯和集合犯怎麼區分的?
一、連續犯和集合犯怎麼區分的?
集合犯,是指犯罪構成預定了數個同種類的行為的犯罪,包括常習犯、職業犯與營業犯。
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
區別:其一,集合犯是刑法規定同種的數行為為一罪,是法定的一罪;而連續犯,連續實施的同種數行為均獨立構成犯罪,是數罪而只是作為一罪處理,是處斷的一罪。
其二,集合犯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在時間上可以有間隔,即在行為與行為之間,不要求有連續性;而連續犯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表現為必須具有連續性,行為與行為在時間上不能間隔的過久。
二、連續犯與繼續犯的區別是什麼?
1、繼續犯實際上只有一個行為,而連續犯則有多個行為。
2、繼續犯的行為雖然持續一定的時間,但不間斷;而連續犯的數個行為之間持續一定的時間,但數行為之間是有間斷性的。
繼續犯,是指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呈繼續狀態的犯罪。繼續犯的本質在於犯罪行為的繼續,即某種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實施過程中。
三、集合犯的概念是什麼?
集合犯指刑事法律把同種的數個犯罪行為集合成為一個犯罪。在刑法理論中,可分為三種:
1、營利犯。即以營利為目的,反覆實施同種的犯罪行為,依法律的規定僅構成一個犯罪。
2、常業犯。即無正當職業,而以犯罪所得作為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準備或者已經反覆實行同種類的犯罪行為。
3、慣犯。又稱慣習犯或習慣犯。即具有實施同種犯罪行為習慣的分子,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多次實施某一種犯罪行為。
四、連續犯的概念是什麼?
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於一個概括的故意,反覆實施了數個獨立犯罪的行為,而觸犯了同一罪名。連續犯也可指代某人在處理相同事物中存在相同的問題,而自身沒有察覺。這類犯罪,從形式上看雖有兩個以上獨立犯罪行為,但因其是出於一個概括的故意,因此,在刑法理論上將其作為裁判上的一罪,而不適用數罪併罰。
按照規定,連續犯可以有多個犯罪行為,而繼續犯只能有一個犯罪行為。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必須是連續的,不能間斷,但連續犯的犯罪行為是可以間斷的,可以在某一時間內,進行多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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