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刑拘的依據是什麼?
一、犯罪中止刑拘的依據是什麼?
刑法第24條第2款為:“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根據刑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經驗,在對中止犯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犯罪分子中止犯罪而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尤其是預備階段的中止,社會危害性比較小,大多數情況下都應當免除處罰。
(2)犯罪分子雖然中止了犯罪,但已造成損害的,應當根據損害大小等具體情節予以減輕處罰,尤其是實行階段的中止,有時往往是在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甚至是較大的損害以後而中止犯罪的,對於這種中止犯不宜免除處罰,而應減輕處罰。
(3)在對中止犯處罰時,除看其客觀上是否造成危害以及危害程度的大小以外,還應看其中止犯罪的動機。中止犯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它雖然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但在處罰時應加以考慮。常見的中止犯罪的動機有以下這些:衷心悔悟、畏懼懲罰、憐憫被害人、別人規勸等。
二、犯罪中止的特徵
(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首先,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的懲罰;有的是由於他人的勸説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現,幡然悔悟,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有的則出於對被害人的憐憫,轉而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第一,中止行為是停止犯罪的行為,是使正在進行的犯罪中斷的行為。第二,中止行為既可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第三,中止行為以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成立條件,但這種結果,是行為人主觀追求的和行為所必然導致的結果。
(三)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這裏的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於犯罪中止行為。
(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犯罪中止在犯罪事實在實行過程中,可能由於客觀條件或者其它原因導致犯罪事實停止,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犯罪事實造成的實際後果來進行認定,如果造成了人員傷亡或者既遂的犯罪事實的,則需要按照既遂來進行判罰,否則可以從輕處理和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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