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為如何構成高利轉貸罪?
一、犯罪行為如何構成高利轉貸罪?
1、客體上,本罪作為貸款犯罪之一,區別於貸款詐騙的一大特徵就在於:後者是對這筆貸款所有權的侵犯,因為行為人是有佔有貸款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前者是對貸款使用權的侵犯,行為人編造虛假貸款項目申請貸款,只是為了高利轉貸以賺取高額利息差,並未有侵吞貸款不還的主觀意圖,因此該罪本質上是對貸款使用、收益等權益的侵犯。高利轉貸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表層上,該罪侵犯的是銀行貸款的使用權;深層上,由於貸款得不到合理使用,國家不能清楚資金的準確流向,從而使資金失去必要的監管,擾亂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2、客觀方面,本罪要求行為人有兩個行為:套取行為和轉貸行為。具體而言,就是行為人採取虛構貸款項目等手段,套得銀行的貸款再轉而貸給他人,從中賺取利息差。構成該罪就應當有以上兩個行為,僅有套取行為是不能構成本罪的。此外,行為人套取的對象僅包括銀行的信貸資金,民間借貸並未納入刑法所規制的範圍。並且行為人的轉貸不是一般的轉貸,而是高利轉貸。掌握上述幾點,對於準確適用該罪非常重要。
3、主體上,本罪既可以由個人構成,也可以由單位構成。但是在刑事責任的承擔上,兩者有所不同,這體現在兩方面:一是起刑點不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個人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是在五萬元以上,單位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是在十萬元以上;二是對於單位犯罪中個人的刑事責任,刑法做了有別於個人犯罪中個人的刑事責任的規定,即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管單位違法所得數額是較大還是巨大,都是按個人犯罪中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刑事責任論處。
4、主觀方面,本罪只限於直接故意,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這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以及明知轉貸給他人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但是不要求對具體的危害結果有明確認識。而且本罪還要求行為人有目的,即轉貸牟利的目的,行為人套取資金的目的就是為了轉貸並從中牟利。
以上就是法律上對於高利轉貸罪認定的構成情況,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面於有產構成要件的認定上,如果存在某項要件不成立的,那麼是不可以以本罪來進行定罪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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