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肝癌符合監外執行嗎?
一、在我國肝癌符合監外執行嗎?
可以的。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有: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罪犯有下列嚴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屬於適用保外就醫的疾病範圍:
1、嚴重傳染病。
2、反覆發作的,無服刑能力的各種精神病,如腦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礙、偏執性精神障礙等,但有嚴重暴力行為或傾向,對社會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的除外。
3、嚴重器質性心血管疾病。
4、嚴重呼吸系統疾病。
5、嚴重消化系統疾病。
6、各種急、慢性腎臟疾病引起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如急性腎衰竭、慢性腎小球腎炎、慢性腎盂腎炎、腎結核、腎小動脈硬化、免疫性腎病等。
7、嚴重神經系統疾病及損傷。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監外執行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依法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二、監外執行怎麼辦?
對於不同階段且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犯罪分子,其辦理程序有不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對於那些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同時,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2、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
3、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通常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都是發生在服刑期間,但在案件審理,法院作出判決的時候,可能罪犯就已經具備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那麼此時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決定對其適用暫予監外執行。而在製作了《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之後,還要求同時抄送給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才行。
監外執行是我國的一種刑事處罰的執行形式,但是對於犯罪行為人監外執行的,也是有一定的條件的,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監外執行期間又有新的違法犯罪事實的話,此時也是需要收監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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