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販毒兩次被關多久?
一、販毒兩次被關多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販賣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實施販賣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這是各種毒品犯罪行為侵害的共同客體。
行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販賣營利的,應認定為詐騙罪,而非販賣毒品罪,但行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販賣,事實上具有販賣毒品的可能性的,應認定為販賣毒品(未遂)。
行為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微量毒品的,應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認定為販賣毒品罪。
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二、販賣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販賣鴉片 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販賣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販賣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三、在交易現場查獲少量毒品的相關認定
(1)有證據證明嫌疑人不吸毒的,以全部數量計算;
(2)對以販養吸的,如有證據證實其確有販賣毒品的行為或目的,被查獲的毒品數量和其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均應計入販賣的數量之內,但考慮到以販養吸這類人羣的特殊性,在量刑時要把其販賣量、吸食量大小,查獲及持有毒品數量多少作為量刑時是否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予以考慮。如無下線證明曾商談交易價格的證言,也無證明行為人具有販毒史,或缺少吸食毒品的資金來源等證據證實其確有販賣毒品的行為或目的,則只能以交易現場查獲的少量毒品計。
四、認為當有以下證據時,可以繳獲毒品的數量和證言證明的數量之和計算:
(1)具有嫌疑人對每次販毒數量均予認可的供述。嫌疑人被抓獲時,如實供述歷次販毒的時間、地點、數量、參與人員等情節時按《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簡稱《紀要》),僅憑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的規定,仍需收集吸毒人員等證言,對吸毒人員在價格、數量、交易地點等內容與被告人的口供基本吻合時,可以每次交易數量的總和計算。
(2)嫌疑人及其同案人對毒品的來源、去向、價格、數量等的供述基本一致時,因毒品案件具有區別於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特點,其他刑事案件僅有被告人的口供不能定案,販毒案件按《紀要》規定“只有當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並且完全排除誘供、逼供、竄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 可見販毒案件同案被告人供述之間能相互印證時可以作為認定販毒數量的依據。
(3)嫌疑人翻供時,如果對先前的口供僅提出異議,但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又不能提供新的證據,其先前供述販毒數量應作有效證據予以採信,但不能僅此單一證據定案,需補強證據。如果收集的旁證材料能引證先前供述的販毒數量,以該數量計算;被告人雖承認販毒事實,就數量前後供述不一致的,無相應的證據佐證時應疑罪從輕,就低不就高,以被告人認可的較少的數量計算
綜合上面所説的,販毒是屬於嚴重的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而且此行為也擾亂了社會的治安,只要一旦被抓到,那麼就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罰,所以,作為一個合格的公民一定要合法的辦理事情,千萬不要做販毒的事情,不然就會受到很重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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