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前可以做些什麼?
一、嫌疑人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前可以做什麼?
1、 可以儘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
因病、因傷無法到公安機關投案的,可以先以信件、電話等方式投案或者委託他人代為投案;
2、 造成被害人損失的,應該積極賠償被害人,向被害人及其家屬賠禮道歉,爭取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原諒;
3、在向公安機關坦白罪行的時候,不要推卸責任,包庇他人;
4、在交代案情的時候,可以説明事情發生後,自己採取了哪些措施去積極的挽回損失。
二、嫌疑人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可以做什麼?
1、造成被害人損失的,積極與被害人一方協商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儘量彌補受害人一方的損失。
且儘量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取得《刑事諒解書》。
2、如果被採取強制措施(如:
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後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如果在偵查階段,那麼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託律師介入,瞭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瞭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後果。
三、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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