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有什麼區別?
一、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有什麼區別?
1、性質不同
過錯責任的行為具有違法性,無過錯責任的行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違法性特徵;
2、前提不同
過錯責任以存在過錯為承擔責任的前提,比如説故意傷害,無過錯責任不以過錯為前提,比如説產品質量責任;
3、判斷條件不同
無過錯責任行為人不必過錯,過錯責任有過錯。
二、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區別
1、過錯推定原則可以説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形態,但其兩者任然存在這一些區別:比如在過錯責任原則中,受害人需要承擔向法院舉證的責任,因為過錯責任原則採用的是一種類似於“誰主張則誰舉證”的原則,而到了過錯推定原則上,情況卻反了過來,受害人舉證的責任消失了,而加害人只需要向法院證明自己在事實行為中沒有犯過錯便可逃過承擔民事責任的風險。
2、首先過錯也叫過失,因此過錯責任原則也叫過失責任原則,通常情況下,當行為人在主觀上犯了某些過錯,為了確定該過錯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這時便用過錯責任原則進行判斷。在過錯責任原則之中規定,行為人僅僅在有過錯時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同理,如若行為人沒有過錯,那麼便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3、當我國公民或者法人有侵犯國家的、集體的利益時,或者是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時,就算該公民或者法人是因為過失,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過錯推定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相似,因此也可以叫做過失推定原則。對於過失推定原則我們可以理解為在法院根據侵權行為進行判定時,受害人通過其訴訟,能夠證明在損害事實發生時加害人存在過錯,這裏跳過了加害人的主觀過錯,而從客觀事實説話;而對於加害人,如果無法在法院上證明損害事實中自己並不存在過錯,那麼法院就會根據損害事實判定加害人在該損害事實發生時存在過錯,因此該加害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處理不同的民事侵權案件,需要適用不同的方法,對於醫療糾紛,學校安全事故等,一般會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來判斷學校、醫院是否是事故的責任方。而對於交通事故等,一般適用的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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