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中糾集含義是什麼?
一、尋釁滋事罪中糾集含義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中的糾集者是指聚集眾人,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影響社會正常秩序的人,情節嚴重就會構成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二、尋釁滋事立案流程是怎麼樣的?
(一)、受案
1、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二)、立案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
(三)、偵查
(四)、偵查終結
(五)、執行刑罰
三、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區別
第一,實施犯罪的地點有所不同。尋釁滋事罪的行為地點可能在於任何的場所,包括並不限於私人場所、家庭、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行為實施的地點只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商店、飯店、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
第二,實施犯罪的方法和行為有所不同。
第三、實施犯罪的人數有所區別。
尋釁滋事罪的主體是自然人,三人以上的羣體和單個人都可以成為犯罪主體。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主體也是自然人,但是必須是三人以上達到人數眾多。
第四、實施犯罪的過程不同。
尋釁滋事罪的實施者可以是有預謀又準備的實施,也有可能是臨時起意實施犯罪行為。
尋釁滋事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輕傷的,直接以尋釁滋事罪處理。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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