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在什麼時間內可以撤銷起訴嗎?
一、合同詐騙在什麼時間內可以撤銷起訴?
如果檢察院對案件的認定,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否則,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即使主動還款,檢察院也應當起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合同詐騙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全。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裏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裏所説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報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詐騙行為,便可構成本罪。
其次,詐騙對方當事人財物必須數額較大的。所謂數額較大,根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在刑事訴訟的程序性規定中,對於公訴案件來説,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經過調查取證之後,會將案件移交給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會對該犯罪行為人予以審查,如果是不符合起訴的條件,或者是人民檢察院酌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的,都會撤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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