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投資行賄的構成犯罪嗎?
感情投資行賄的構成犯罪的。“感情投資”與行賄受賄是性質不同的行為,其表現有些相似,實踐中有時易於混淆。對兩者的區別,可從以下六個角度上分析判斷:
1、從送收財物的價值上看。行賄受賄的財物價值一般較大,往往與所請託、謀取的利益成正比例,即謀取的利益大所送財物相應就多,反之所送財物相應就少。“感情投資”的財物通常不大,所送財物除過年過節的消費品、日用品及小額購物卡外,現金數額不大。對財物價值的評判,還要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當地社會習俗習慣、雙方的家庭財產狀況等相聯繫。
2、從送收人的範圍上看。行賄受賄當事者雙方一般是特定的,行賄人就是具體利益的請託人及其代理人,受賄人就是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行賄者謀利的人,雙方圍繞“請託利益”和“取得財物”,主體較為明析。“感情投資”有些是一個利益羣體發起,或是向多個討好主體送禮,主體並不十分明析、確定,如分公司的領導集體研究為總公司各領導送禮金,至於得到哪個領導的關照或取得哪個領導好感不起決定作用。
3、從送收人雙方的關係上看。行受賄者不侷限於有上下級關係的人或其他平時有聯繫人之間,有的甚至根本不認識,即使認識也多是平時不交或小交,而有事則交、有利即交、重利大交。“感情投資”一般是送收財物者間存在着內部上下級行政隸屬關係或是存在戰友、同學、老鄉、老同事等密切聯繫,認識交往時間較長。
4、從請託內容看。受賄中的請託人所請託的事項一般都是明確、具體的。“感情投資”多是表達對工作支持的感謝,向領導示好,沒有很具體、明確的請託事項。
5、從行為後果看。受賄一般是損害國家或單位、他人的利益及公正原則才能滿足請託人的請託企望。“感情投資”行為一般不損害國家、單位或他人利益及公正原則。
6、從持續時間上看。受賄通常是伴隨着行賄者實現“利益”報達謀利所需時間而進行,如一個建設項目持續1年,他們就在1年多時間不斷送收財物。“感情投資”一般有較長時間的感情“培養”才能進行,一旦進行則持續時間較長,並不以特定的“利益”作為存續依據。
總之,對這兩類質異形似的行為,應從多方面多角度進行綜合比對,才能正確區分兩者的界限。
其實也就是指在構成了犯罪之後,應該如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中的規定,一般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當然要是行賄情節比較嚴重或者造成了嚴重損失的話,最高情況下可以對行為人處無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行賄罪的處罰有以下情形:
1、對一般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節恃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在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中,行賄行為並不一定就會構成犯罪,這還要看是否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而在構成行賄罪的情況下,自然也就會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此時也是需要及時的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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