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不起訴會有案底嗎
一、認罪認罰不起訴會有案底嗎?
只要構成犯罪就會留有案底,跟犯罪嫌疑人是否認罪認罰沒有任何關係,因此,認罪認罰不起訴也是會有案底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認罪認罰減刑百分之多少?
目前我國刑法並未規定認罪認罰可以減輕百分之多少,具體從輕、減輕處罰多少,要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犯罪後果的嚴重程度等方面酌情決定,若罪行較輕,犯罪後果較輕的,減輕處罰的幅度會較大一些。如果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對於表現好,積極服從管理,好好改造的犯罪分子,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觸犯了法律應該主動的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積極配合公安的調查的工作,對於有悔罪認罪認罰的當事人,司法機關會考慮從寬處理,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的可以獲得減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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