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如何認定,怎樣認定立功
立功是我國法定的量刑情節,但是對於是否屬於立功情節還需要進行認定,那麼立功如何認定呢?在司法實踐中,立功的表現又有哪些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立功如何認定,怎樣認定立功
1、根據犯罪分子立功的行為表現,可以將立功分為五種:
(1)檢舉揭發型立功的認定。
首先,所檢舉揭發的必須是他人的犯罪事實,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實。如果是坦白自己的罪行,或者交待同案犯與自己所犯的同一罪行,則不是立功。因為犯罪分子犯罪以後,應當將與自己犯罪有關的其他人的問題交待清楚,比如行賄者應當交待行賄給誰、行賄多少、行賄的目的是什麼、行賄效果如何;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應交代毒品從何人手中購買、賣給了何人等等。
其次,所檢舉揭發的內容必須經司法機關查證屬實,如果經查無法證實,同樣不能認定為立功。
(2)提供重要線索型立功的認定。
首先,所提供的線索對偵破其他案件來説比較重要,起了較為重要的作用,如果只是一般線索,對其他案件的偵破價值不大,則不屬重要線索;
其次,司法機關根據犯罪分子提供的重要線索確實偵破了其他案件,即所提供的線索經查證屬實。
(3)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型立功的認定。
首先,犯罪分子到案後阻止了他人的犯罪活動,包括一般犯罪活動和重大犯罪活動、包括到案後未被羈押期間阻止其他人的犯罪活動和在羈押場所阻止其他被羈押者的犯罪活動。
其次,這種阻止必須有效,致使他人的犯罪活動或中止或無法進行,如果未能有效阻止,仍不宜認定為立功。
(4)協助抓捕型立功的認定。
首先,必須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分子(包括同案犯)的行為。包括向司法機關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活動規律、行動路線、隱藏地點、將其他犯罪嫌疑人騙至司法機關指定的抓捕地點、帶司法工作人員前往抓捕等等。
其次,客觀上必須產生了協助將其他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的效果。
(5)其他立功的認定。
認定其他立功的關鍵在於確認犯罪分子所做的對於國家和社會有利的表現是否“突出”。至於何為“表現突出”,司法解釋沒有明文規定,有待於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
另外,以下幾種情形應認定為立功:
(1)犯罪分子在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時,交代出還有同案犯並協助司法機關抓獲了這一同案犯,但經審查,認定其協助抓獲的人是同案犯的證據不足,但是卻有證據證明被抓獲者另有犯罪行為。因為從客觀上看,犯罪分子確實協助司法機關抓獲了其他犯罪嫌疑人。
(2)犯罪分子到案後有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立功表現,但又畏罪潛逃或者在羈押期間脱逃,後被抓獲歸案的,也應認定為立功。因為立功的本質不是犯罪人主觀上的悔罪態度而是客觀上實施的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行為,它具有獨立性,既不以犯罪分子主觀上的悔罪或悔改為成立要件,也不依賴於自首或者自動接受司法機關審查和裁判等條件而存在。
2、一般立功、重大立功、自首並重大立功的認定
在前述認定立功的基礎上,還應當區分一般立功、重大立功和自首並重大立功,因為三者的從寬處罰原則是不同的,對於一般立功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重大立功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自首並重大立功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關於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區分,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前款所稱“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因此,區分一般立功與重大立功的標準,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有三個,第一個是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第二個是案件是否在全省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第三個是犯罪分子是否對國家和社會的有其他重大貢獻。除此之外,學理上提出的其他標準都沒有法律依據。當然,對於如何認定“重大貢獻”,學理上可以探討、司法機關可以總結歸納一些具體的操作標準。
二、立功的表現
“立功表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3、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4、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5、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蹟的。
究竟司法實務中,立功如何認定?通過上文的分析介紹後,相信大家此時有所瞭解吧。要知道在我國,如果犯罪分子有立功情節,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而如果您不能確定是否屬於立功,建議此時可以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最好還是請律師來進行辯護。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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