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狀態兩個省的協調,異地羈押條件是什麼?
眾所周知,羈押是我國打擊危害社會秩序分子的一種強制性措施,限制不法分子人身自由的方式。當然不僅僅只存在當地羈押,還存在異地羈押的情況。但是異地羈押需要滿足一定條件才可以實施。那麼,羈押狀態兩個省的協調怎麼回事呢?今天小編為大家詳細解答。
一、羈押:
羈押是刑事案件被告經檢察官或法官合法傳喚、拘提到案、並逮捕後,法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證據、串供、逃亡等之虞時,為保全證據,防止逃亡,確保刑事訴訟及刑罰執行,法院裁定將被告收容至特定處所,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處分。
在我國,羈押基本上是一種逮捕、拘留決定以後的,依附於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
場所:
羈押的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留置室不是專門的羈押場所,它可以是派出所的一個屋子,也可以是刑警隊的一個屋子,是隨意的一個屋子,也就是偵查、盤問階段完全由偵查人員自行來控制。
期限:
特殊羈押期限特殊羈押期限,意指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並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和程序。主要情況有: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5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根據六根關《規定》第30條、第31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並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4條、156條和 157條規定的條件,需要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二、異地羈押的條件:
異地羈押沒有法律規定,只要羈押場所是法定的就可以,一般黑社會或者職務犯罪有異地羈押。
犯罪地在外地或主犯在外地的可以異地羈押。
只要是犯罪地和居住地都可以,當地法院都有管轄權,拘押地一般同法院地。
刑事訴訟法25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這條規定,採取的是以最初受理地為主,以主要犯罪地為輔的原則。
説的是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不是應該。
通過上述介紹,相信大家對“羈押狀態兩個省的協調,異地羈押條件是什麼”有了明確的瞭解。異地羈押的情況只要是犯罪在異地或者是主犯在外省是可以進行異地羈押。如果幾個法院都有管轄權,必要時候,經過協商可以移送犯罪地的法院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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