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內又犯罪能適用緩刑嗎
在緩刑考驗期間,作為緩刑人員應該嚴格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同時也不能有再犯罪的情況,否則的話就會被撤銷緩刑,然後在對新犯的罪作出處罰之後,再與前罪進行數罪併罰。那實踐中在緩刑期內又犯罪的可以適用緩刑嗎?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緩刑期內又犯罪能適用緩刑嗎
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在對緩刑考驗期內又犯罪的被告人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進行判決時,有時考慮到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好以及退贓、賠償、繳納罰金等情節,仍然適用了緩刑,筆者認為這種做法違反了我國刑法關於緩刑適用的原則,是不可取的。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適用緩刑的條件為“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被告人在緩刑期間又犯罪,已經從事實上證明其缺乏應有的悔罪表現,繼續危害社會,從而表明對其前罪適用緩刑本身就是錯誤的,如果後罪數罪併罰後再適用緩刑,那就是錯上加錯。
緩刑是對判決宣告的刑罰有條件地不執行, 而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對於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犯罪分子,應當按照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據此,數罪併罰後宣告的刑罰必須是實際執行的刑 罰,而不能一緩再緩。況且,第七十七條第二款還規定“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 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那麼,緩刑考驗期內新的犯罪就更應該導致刑罰的執行。
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程度是評價犯罪分子社會危害性 的兩個重要因素。如同累犯一樣,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較大的主觀惡性和較強的人身危險性,因而其社會危害性較之初犯、偶犯來説顯然更 大。對於這樣的犯罪分子,必須施以實刑懲罰,才能起到有效的震懾作用和改造作用,達到刑罰的目的。
綜上,對於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的犯罪分子,不應再適用緩刑。
二、緩刑期間又犯罪怎麼處理
我國《刑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結合本案,你弟弟緩刑期內又犯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的實刑。你弟弟在第一次犯罪時尚未判刑前的八個月的羈押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根據上文的講解,我們知道要是在緩刑期內又犯罪的,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再適用緩刑了,畢竟再次犯罪説明罪犯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是比較大的,單從這方面來講就不太符合緩刑的條件。如果你在緩刑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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