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標準是什麼
1、犯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若是情節嚴重的,則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按照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
二、非法提供麻醉藥品怎麼認定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制度,《麻醉藥品單一公約》、《精神藥物公約》和《禁止非法販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都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的生產、使用、輸出、輸入等等,作了詳細的規定。我國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的管制是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以及參照公約所制定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吸毒者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如果擅自提供給用於醫療、科研、教學的人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病人,儘管違反了法律規定,亦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出於故意向走私、販賣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構成本罪,而應以走私、販賣毒品罪或者其他有關的毒品犯罪共犯論處。至於吸毒的人是否已經吸食、注射了行為人所提供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後是否成癮,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行為人提供毒品的行為必須利用了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自己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上述藥品的職務或工作之便利,如醫生、藥劑師利用職務之便,違反規定向吸毒的人提供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之合,如醫生利用自己熟悉藥品庫房的機會,深夜從庫房盜取藥品後或者將自己非法持有如祖傳的、受贈的或者通過其他非法手段獲得的毒品提供給吸毒的人,則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論處。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提供,既可以發生在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上述藥品的過程中,也可以是在從事上述工作中事先截留在結束之後提供。行為人提供給吸毒者以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必須是無償的。有償的提供,包括貨幣交易、以物易物或以毒品換取其他勞務、抵償債務的,不屬於本罪的非法提供行為,其性質實為一種販賣毒品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和單位。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單位包括生產廠家以及銷售、運輸、管理、教學科研、醫療等部門。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
在我國,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都是需要受到管制的,任何提供和銷售等,都需按照規定進行,否則可涉及違法。本站網提醒您:刑事案件涉及您親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犯罪將是一輩子的事情,刑辯律師介入,可以幫助申請取保候審、進行無罪辯護、減輕處罰辯護、緩刑辯護,儘早親人團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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