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監外執行限制出行嗎?
監外執行可以外出,但是首先要得到當地派出所同意(不會允許到派出所管轄區域外打工的),並按照派出所民警的指定時間等要求,堅持彙報、報到才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暫予監外執行人員要定期向實行社區矯正中心的司法所報告,到外地打工應當提前提出書面申請,司法所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十三條
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准;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第十四條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旗)。社區矯正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徵求社區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後作出決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監外執行是針對於當事人可以不用判實刑,而需要在監獄外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只要過了執行的期限,那麼就算是執行完成,如果在監外執行期間想要外出,就一定要依法的向相關的部門申請,並開具相關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保障申請可以獲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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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