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的概念和條件有哪些?
一、減刑的概念和條件有哪些?
(一)減刑以受刑人有悔罪表現為根據刑罰執行期間,並非所有受刑人都能享受減刑的待遇,減刑是以受刑人在行刑期間的悔罪表現為根據的,減刑制度體現了教育刑的理念。根據報應刑主義,刑罰是對犯罪的報應,任何刑罰都必須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無論犯罪人在行刑期間表現如何,都不允許減刑。換言之,減刑的思想與報應刑主義是格格不入的。而根據教育刑的思想,行刑過程是對受刑人進行教育改造的過程,根據受刑人在行刑期間人身危險性的消長情況,可以予以減刑,從而作為對受刑人的悔改表現的一種肯定與鼓勵。因此,減刑制度體現了一定的刑事政策理念。
(二)對象條件減刑只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説明減刑的適用對象,只有刑罰種類的限制,而沒有刑期長短和犯罪性質的限制。只要是被判處上述四種刑罰之一的犯罪分子,無論其犯罪行為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是重罪還是輕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備了法定的減刑條件,都可以減刑。
二、減刑的程序
減刑的程序是為了保證減刑的合法性與嚴肅性,確保減刑的效果。根據我國刑法第79條的規定,減刑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減刑的程序大體上按照以下方法進行操作:
(一)對受刑的人考察對受刑人的考察是適用減刑的基礎工作,是減刑的第一道程序。受刑人只有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才能予以減刑,而要認定受刑人是否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就必須對其在服刑期間的表現加以認真考察,從而為減刑創造條件。
(二)提出減刑建議書監獄以及其他刑罰執行機關通過對受刑人服刑期間的表現進行考察後,如果認為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符合減刑的條件,就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監獄提請減刑的程序應當依照2003年4月2日頒佈的司法部《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執行。
犯罪人由於各種原因被判處了一定的刑罰,並且將刑罰執行了的。那麼便是開始了行刑,然而減刑是一種刑罰的變更制度,只有在原判刑罰開始進行了一段時間,由於犯罪分子自身的危險性降低,刑罰的變更才會具有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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