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盲人犯罪後可以不負刑事責任嗎
一、《刑法》中盲人犯罪後可以不負刑事責任嗎
《刑法》中盲人犯罪後必須要負一定的刑事責任。
盲人犯罪是指喪失視覺的人構成的犯罪。
喪失視覺的人即盲人有先天和後天之分,後天喪失視覺可以是由疾病、傷害、用藥不當等原因造成。中國刑法基於盲人因視覺喪失而往往影響其責任能力的實際情況,對盲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的,規定了與聾啞人犯罪相同的刑事責任原則,即盲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原則上作為限制責任能力人犯罪看待,一般要減輕其刑事責任,予以從寬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極少數責任能力完備且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的犯罪盲人,才可以不予以從寬處罰。
《刑法》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怎樣處理聾啞盲人犯罪?
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看,要正確適用我國《刑法》第19條關於聾啞人、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規定,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本條的適用對象有兩類:一是既聾又啞的人,即同時完全喪失聽力和語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聾啞和幼年聾啞者;二是盲人,即雙目均喪失視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喪失視力者。
(2)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堅持應當負刑事責任與適當從寬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3)正確適用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原則:對於聾啞人、盲人犯罪,原則上即大多數情況下要予以從寬處罰;只是對於極少數知識和智力水平不低於正常人、犯罪時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犯罪聾啞人、盲人(多為成年後的聾啞人和盲人),才可以考慮不予以從寬處罰;對於不但責任能力完備,而且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和後果非常嚴重的聾啞人、盲人犯罪分子,應堅決不從寬處罰。對應予從寬處罰的聾啞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應當根據行為人犯罪時責任能力的減弱程度,並同時考察犯罪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來具體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
三、違法和犯罪的區別有哪些
違法不等於犯罪。
1、社會危害性大小不同。一般從行為所涉及的數額、範圍、手段和後果這幾個方面具體衡量社會危害性大小。如盜竊罪以數額大小不同區分違法與犯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強調必須使用暴力手段,故意傷害罪則一般導致被害人傷情達到輕傷以上。
2、觸犯的法律類型不同。從客觀方面來看,構成犯罪要求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有關規定;違法則是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等關於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
3、認定的機關不同。是否構成犯罪必須由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的方式進行認定,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無權決定他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構成違法則可以由公安、工商、税務等等一切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機關加以認定。
4、法律後果不同。如果被認定為犯罪,可能被判處刑罰。而違法行為則要接受行政處罰。
所以説,《刑法》中盲人犯罪後是必須負刑事責任的,因為盲人犯罪後是沒有什麼免除賠償責任條款的。也就是説盲人在犯罪之後被免除刑事處罰,並不能代表犯罪分子可以免除對受害者的賠償責任。因此,犯罪分子不能有僥倖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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