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審前羈押無罪如何賠償?
所謂無罪羈押賠償原則,是指只有在受害人沒有犯罪的情況下,司法機關對其採取的拘留、逮捕以及判處拘役、徒刑等羈押行為才是錯誤的,國家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受害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即使拘留、逮捕和判處刑罰存在着違法的情況,例如超過法定期限羈押的,國家也不承擔賠償責任。我國國家賠償法強調“無罪”,受害人有犯罪事實而被拘留或者逮捕的、輕罪重判或犯此罪而被宣判彼罪的情形,不屬於國家賠償法上的“錯誤拘留”、“錯誤逮捕”和“錯誤判決”的範圍。
受害人實施了犯罪行為,但依法不應判處死刑而被判處死刑並且已經執行即錯殺的,國家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我國國家賠償法沒有明確規定,但事實上屬於賠償範圍。這是無罪羈押賠償原則的一個例外情況。因為生命健康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不應當判處死刑而判處死刑並且已經執行的,是對受害人生命健康權的非法剝奪,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範圍: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審判員組成。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程序的規定中,實際上無罪羈押賠償是針對單個的犯罪事實是否成立而言的,在這種情形下,儘管被超期監禁的公民並非完全無罪,但由於其中的部分罪名已經不成立,仍應遵循無罪羈押賠償原則。公民對超期監禁申請國家賠償的,應當決定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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