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故意傷害罪是非常高發的犯罪之一,具體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而採取的行為。對於這樣的行為,法律是將其規定為犯罪的。那麼,你知道法律對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嗎?本站小編帶來太原地區關於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的細化規定,請閲讀下文了解。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四個月至八個月刑期;
(3)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具有本罪名第1條第(2)項、第(3)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的,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的,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使用槍支、管制刀具等兇器傷害他人的;
(2)因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而故意傷害他人的;
(3)故意傷害他人頭、胸部等要害部位的;
(4)傷害手段特別殘忍的(適用本罪名第1條第(3)項確定量刑起點的情形除外);
(5)僱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且被告方無過錯並對引發犯罪不負有責任的;
(2)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上文已經介紹了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涉嫌該罪,應當及時向本站網站專業辯護律師諮詢,找到正確處理問題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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