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不能適用緩刑
有的律師在為被告人提供辯護的時候,具體的辯護方向可能是爭取緩刑,此時就要看被告人的情況是否滿足緩刑的情況,當然此時案件還不能有不適用緩刑的情況。那根據法律的規定,哪些案件不能適用緩刑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案件不能適用緩刑
依我國刑法規定,對犯有數罪的犯罪分子,必須具備數刑中最高刑期在三年以下,決定執行的刑期也在三年以下,而數罪又都具備緩刑的其他條件的,才可以適用有期徒刑緩刑,從司法實踐來看,這種情況幾乎沒有。
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核心內容是犯罪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決定了刑罰的輕重。依據我國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除了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外,還應當同時具備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這個實質要件,當然還包括非累犯條件。數罪併罰的犯罪分子既然犯了數罪,表明其主觀惡性較重,一旦條件允許可能再度危害社會。
二、什麼情形下應當撤銷緩刑
我國刑法第77條規定了撤銷緩刑的法定情形,即在緩刑考驗期內,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緩刑:
1、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都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而在考驗期滿後才被發現,只要未超過追訴期限,仍應撤銷緩刑,按數罪併罰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被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漏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新發現的漏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3、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按照以上規定,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內無論是犯新罪或發現漏罪沒有判決,還是有嚴重違法行為者可能成為撤銷緩刑的條件。此外,刑法第72條2款還規定,緩刑的效力不及於附加刑,即不論緩刑是否撤銷,被判處的附加刑均須執行。
現實中,光是滿足了緩刑條件的還不夠,還不能具有法律規定的不能適用緩刑的情況,當然律師在進行辯護的時候可以具體收集證據,證明被告人其實是符合緩刑條件的,這樣被宣告緩刑的可能性才會比較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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