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詐騙罪逮捕怎麼算偵查羈押期限
一、涉嫌詐騙罪逮捕怎麼算偵查羈押期限?
逮捕後偵查羈押的期限是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有特殊情況的,偵查羈押期限可以繼續向後延長。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二、涉嫌詐騙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涉嫌詐騙罪逮捕後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認定的案件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如果已經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了逮捕措施,公安機關的辦案期限受到法律限制,若長達7個月都沒有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公安機關需要自行變更強制措施,因為超期羈押是違法的。如果最終被人民法院判定有罪,前期羈押的時間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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