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執行拘留時間最長是多久?
一、不執行拘留時間最長是多久?
最長是不超過三十七天。拒絕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書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如果是行政拘留的,一般是15天發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拘留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解除拘留。
二、拘留的執行的內容是什麼?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岀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 (蓋章)、捺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摁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註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除無法 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所謂“有礙偵查”的情形,是指:
1、可能毀滅、 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2、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3、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在上述情形下,可以不予通知,但上述 情形一旦消除,即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及其他專門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訊問過程中,發現不應當拘留時,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如果當事人出現了一定的違法行為,並且經過公安機關的審核之後被判處一定期限的拘留的,這個時間最長不能超過37天。超過37天之後,如果還沒有相關的證據材料能夠證明當事人出現犯罪行為的,那麼需要解除拘留的處罰並進行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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