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外執行的疾病的條件是什麼?
暫予監外執行是法律綜合考慮有部分特殊服役羣體的一種仁政策略,包括患有某些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因素,它允許符合條件的犯罪分子享有暫時不收監而是監外執行服役的一種制度,那麼暫予監外執行的疾病的條件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您詳細説明。
一、暫予監外執行的疾病的條件是什麼?
暫予監外執行疾病範圍:對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屬於生活不能自理,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可能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傷自殘,或者不配合治療的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犯適用保外就醫應當從嚴審批,對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嚴重疾病,但經診斷短期內沒有生命危險的,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對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因違法違規被收監執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需要再次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從嚴審批。
二、在我國,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罪犯: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其中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計入服刑期。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適用對象
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象,只能是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條件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54條作了明確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所以當犯人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有相關省級醫院診斷後開出證明文件就可以外保就醫,懷孕或者小孩正處於哺乳期的女罪犯等,但是這些都要建立在不具有社會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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