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罪犯適用管制刑
一、什麼罪犯適用管制刑
管制是我國主刑中最輕的一種刑罰方法,適用於罪行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不需要關押的犯罪分子。管制的適用對象有以下特點:
1、罪行性質輕、危害小。我國刑法分則規定可以適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這些犯罪的共同特點是罪行性質不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小。
2、人身危險性較小。管制並不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適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人身危險性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險性非常大,管制將難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二、管制期限數罪併罰不超過多少年
我國刑法第69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據此,我國刑法對數罪併罰採取的是混合原則。
1、對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採取吸收原則。
(1)數罪中判處幾個死刑或者最重刑為死刑時,只執行一個死刑,不執行其他主刑。
(2)數罪中判處幾個無期徒刑或者最重刑為無期徒刑時,只執行一個無期徒刑,不執行其他主刑。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將兩個以上的無期徒刑決定合併執行死刑。
2、對於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採取限制加重原則中的加重綜合刑主義。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都有期限,本身可以合併,但如果採取相加原則,就顯得過嚴,而且不符合實際;如果採取吸收原則,就顯得過寬,既不符合正義觀念,也不利於預防犯罪。於是,我國刑法規定了限制加重原則。
“限制”表現為兩個方面:
一是受總和刑期的限制
二是受數罪併罰法定最高刑的限制。
三、管制的執行是怎麼規定的
1、管制的期限。根據刑法的規定,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兩年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
2、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應當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即對管制的執行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其他任何機關都沒有這個權力。根據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管制的具體機關應當是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當於縣級的公安機關。
3、管制刑期的計算。刑法規定,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即判決開始執行的當日起計算,當日包括在刑期之內。同時規定,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即判決執行之前犯罪分子被採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剝奪人身自由措施的,應當羈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
4、管制的解除。刑法規定,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羣眾宣佈解除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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