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中的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情形有哪些?
尋釁滋事罪中的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情形主要有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多人輕微傷,引起他人精神失常或者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以及毆打欺負精神病人、殘疾人、老人或者婦女兒童等,造成嚴重惡劣社會影響的情形。
尋釁滋事罪往往是基於打人取樂發泄或者顯示的威風而實施犯罪行為,而也會是出於一些目的,他們都有可能造成他人身體上的傷害。司法實踐中,尋釁滋事罪“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認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內容: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尋釁滋事罪“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或者: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
綜上所述,行為人存在主觀故意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受害人完全可以通過報警來保護自己,如果尋釁滋事行為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符合尋釁滋事罪量刑處罰標準中從重處罰的情形,會被依法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量刑標準由公安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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