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罰金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案件罰金規定是什麼?
《刑法》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二、法院罰金怎麼減免
1、對罰金進行減少或免除不可由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進行,對罰金進行減少或免除程序的啟動人民法院可否依職權進行,答案是否定的。這是因為罪犯本人、親屬對自己的經濟狀況最瞭解,是否喪失履行能力當事人最清楚,人民法院不宜越庖代儲。這樣做即可以防止人民法院濫用刑罰執行變更權,又可以避免因人民法院不適當的減免罰金而使國家財政收入減少,起不到懲罰犯罪分子防止犯罪的作用。
因此實踐中應由罪犯本人、親屬或犯罪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對申請的主體是否適格及申請理由是否適當進行審核,並重點對可以酌情減少或免除的事由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看看是否存在因遭遇不可抗拒而使財產財產減少滅失或罪犯因重病傷殘等而喪失勞動力或需要撫養的近親屬患有重病,需要支付鉅額醫療費,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是否確實存在。在此過程中,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裁定對罰金進行減免,只能根據有關人員的申請進行。
2、對罰金進行減少或免除應由人民法院的哪一部門進行? 罰金刑由人民法院執行,這是毫無異議的。
但有爭議的是,減免罰金的裁定究竟由人民法院內部哪一個部門作出,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理論有不同的意見:一種觀點認為,減免罰金的權力屬行使刑事判決權的合議庭。因為罰金屬於一種刑罰,體現國家對犯罪分子的強制性懲罰。其他庭無刑事審判權,不能隨意減免。罰金數額是由刑庭根據具體犯罪情節、按照“罪刑相適應”原則決定的,既然是由刑庭作出,其減免權也應在刑庭,只有這樣才能維護刑事判決的嚴肅性。第二種觀點認為,減免罰金的權力屬於行使執行權的合議庭。罰金的強制繳納屬於刑事執行的內容。雖然判決罰金數額的權力在刑事審判組織,但減免罰金的權力卻屬於執行權而非審判權的內容。執行組織不能行使審判權,同樣審判組織也不能行使屬於執行程序的權力。而且不論民事、行政訴訟中,執行裁定均是由執行庭下發,如按照第一種觀點,中止執行的裁定則更要由刑庭決定了,顯然與法相悖。因此,不能由刑庭製作裁定書,執行庭同樣要嚴格依法辦事,認真審查是否發生了不能抗拒的事實,並不會“隨意”減免。第三種觀點認為,減免罰金的權力應屬於審判監督庭。理由是,對人身自由刑的減刑、假釋實踐中均由審判監督庭進行,財產型與人身自由刑均屬於我國的刑罰內容,根據類似情形類似處理的原則,對財產型罰金的減免也應由審判監督庭進行。即可以保持刑罰執行主體的一致性,也有利於強化人民法院的內部監督,以維護犯罪人的合法權益。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違反的行政法律規範,那麼有可能會被進行行政罰款。當然如果觸犯都是刑事法律規範,有可能是需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判處罰金的,比如説有一些經濟類型的犯罪行為。可以判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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