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的條件和報核程序規定是什麼
死刑可以説是刑罰中最為嚴厲的懲罰方式了,不過在我國的死刑中還存在有死緩,也就是延緩執行死刑的一種方式。當然,死緩是有一定的適用條件的。那麼死緩的條件是什麼?死緩案件的報核程序規定有什麼?下面,就讓本站來詳細的介紹一下吧!
一、死緩的條件是什麼?
死緩是我國在實踐中獨創的死刑執行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死緩並非獨立的刑種,高度體現了我國保留死刑,但堅持少殺、嚴禁濫殺、防止錯殺的一貫政策。死緩政策的施行,將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範圍降到了最低程度,達到了嚴格控制死刑的目的。
哪些人可以適用死緩呢?根據我國《刑法》第48條之規定,對於應當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由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知道,適用死緩的條件有兩個:
1、 罪當處死,這是適用死緩的前提條件;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這是區分立即執行和緩期二年執行的界限。至於什麼才屬於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要靠法官綜合考慮全案的情況,包括犯罪情節、被害人過錯、罪行輕重以及其他可以認為不立即處死的情節等等。
二、死緩案件的報核程序規定有什麼?
在具體的司法判決中,“罪行極其嚴重”的含義,必須考慮刑法分則的具體規定,才能確定其準確的含義。分則為某個罪配置死刑,大致有兩種類型:一是隻有死刑的規定,這可以説是絕對確定的死刑,這種情況又有兩種,一種是構成要件的規定非常明確,如綁架並且殺人的,處死刑,這種是立法者的推定,無須考慮“罪行極其嚴重”的含義。另外一種是構成要件的規定不明確,表現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處死刑”,這種情況下,必須結合總則的規定,考慮什麼是“情節特別嚴重”,按照我的看法,由於1997年刑法刪除了“惡極”的規定,這樣,分則中的情節特別嚴重,就不能像其他的情節犯一樣,可以考慮犯罪人的主觀方面,而只能考慮犯罪的客觀危害。也就是説,不能因為犯罪人的主觀方面影響刑事責任的判斷。二是包含有死刑的法定刑,這種情況必須考慮“罪行極其嚴重”的含義,表面上看,只要行為人的行為符合了分則的規定,比如,只要故意殺人的,判處死刑就不能直接的認定違法,但這是極不嚴肅的。不得不指出的是,理論上和實踐中都存在一個沒有得到糾正的誤區:通説認為,由於故意殺人罪的刑種排列順序是死刑,所以應該優先適用死刑。這種主張違背了限制死刑適用的根本精神,同時也缺乏合理性。
死緩是國家用於嚴格控制死刑的一種方式,當然,想要享受死緩,也需要滿足死緩的條件,只有嚴格滿足死緩的執行條件才能享受到死緩的待遇。不過在具體的實踐中,死緩也有相應的報核程序,在相關事宜的處理中,我們可以根據其報核程序來操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黃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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